本刊已许可中国知网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本刊支付的稿酬已包含中国知网著作权使用费,所有署名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之行为视为同意上述声明。如有异议,请在投稿时说明,本刊将按作者说明处理。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乡村文化建设的部署,标志着国家治理逻辑的深刻转型,其核心在于推动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良性互构。全会的战略意图体现为从“点缀”到“灵魂”的宏观逻辑跃迁、从供给导向到需求本位的供给侧改革深化。然而,在实践层面,制度供给的指标化、治理手段的正式化、技术赋能的单向度以及经济开发的效率导向,与乡村生活世界的灵动性、惯性之间存在深层错位。因此,“十五五”时期乡村文化治理现代化需建立基于生活逻辑的动态反馈机制,培育内生型乡村文化代理人,实现制度对生活的有效嵌入与生活对制度的积极反哺。只有当制度逻辑学会适应乡土生活的复杂性,乡村文化才能真正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实文明根基。
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劳动与自由历来被视为天然对立之事。马克思则革命性地超越了这一非历史、非辩证的理论迷思,将其揭示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特定产物。基于对劳动者生存境遇的深刻洞察,马克思从现象描述、社会制度根源诊断和文化艺术生产等三个层面对资本主义“劳动-自由”悖论作出理论批判,并系统阐释了劳动复归自由、成为“自由的生命表现”所需制度和社会历史条件的科学构想。当今时代,数字和智能技术革命一方面在资本裹挟下显露出加深“劳动-自由”背反的趋势,另一方面又蕴藏着巨大的劳动解放潜能。面对这一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复杂局面,人类需通过一场系统的制度和文化变革对之作出有效回应,在通往劳动自由的道路上迈出关键一步。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自由”悖论所作的深刻批判,为推进这一历史性变革提供了至为重要的思想指引。
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正在深刻变革传统认识论中主客体的范畴及其关系框架。在传统认识论中,主体被界定为人,客体则是人的实践对象。在AI时代,作为主体的人虽可借助AI提升自身主体性能力,却也面临着主体性异化;AI数字技术虽用数字转码深度解蔽了世界客体,其解蔽过程却伴随一种具身性缺失的遮蔽。人类是否成为AI认知与行为的对象?AI能否成为认识主体?前者实质上表现为高阶的客体主体化,后者则为高阶的主体客体化,二者实为同个问题的一体两面。AI仍是客体与中介,但主客体间的双向对象化关系更加深化复杂,但人作为主体仍具有不可替代性。
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正经历一场从工程主导到文化引领的转型,标志着其治理逻辑由征服自然向和谐共生转变。这一文化转向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融入当代治理实践,体现为从单一工程治理向系统性的生命共同体治理的演进,其内涵包括价值理念重塑、治理机制融合与绿色生活方式重构,展现了静默而深刻的文化内驱力。长江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推动了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还通过文化认同与共同体意识的构建,为全球河流治理提供了以文化为内核的中国方案,在传统智慧的现代转化、流域共同体建设、生态话语创新等方面的经验对国际河流治理而言具有借鉴意义。长江经验的国际运用不是简单的模式移植,而是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创新,从而推动国际河流治理从利益博弈转向文明互鉴,最终实现多元协同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最早的聚居地多选择在江河湖沼附近,不同区域的古城遗址多位于河流附近的台地上。长江流域具有江河纵横、湖沼密布的地理特征,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型湖泊在演变过程中,对人类活动的开展和城垣聚落产生较大影响。长江上游宝墩文化城址、中游两湖平原城址、下游凌家滩和良渚古城等,都体现了近水高台(岗地)而筑的特点,既便于取水、排水、灌溉和交通,又可避免洪水侵扰,同时部分城址还具有防御功能。
信托制物业作为一种新兴物业模式,为化解物业治理中的契约执行偏差问题提供了独特路径,并推动物业企业由单纯代理人向“忠诚管家”角色转型。本文基于对W区信托制物业推广实践的调研,引入管家理论构建“动机—角色—行为”分析框架,系统阐释物业企业角色转型的内在逻辑及其对契约执行偏差的矫治机制。研究发现,物业企业通过价值共鸣、规范内化与情感回馈三重机制,逐步实现管家角色的转变。管家角色的确立经由组织目标一致化规避机会主义,通过权责关系内化降低道德风险,并以主动参与治理缓解监督失灵,从而系统化解契约执行偏差问题。本文从物业治理情境出发,拓展了管家理论的应用边界,为构建以内生动机为基础、以角色重构为核心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供了理论解释与实践启示。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组织层面的重要体现,形成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组织形态。基于组织学视角,构建“结构—功能—效能”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深入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内在逻辑和运行规律。在结构层面,合署办公通过机构整合与权责配置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深度融合;在功能层面,合署办公的核心功能体现为统一监督执纪执法,由此实现预防、教育与治理功能的“三位一体”,并最终通过“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实现功能协同;在效能层面,合署办公可以显著提升整合资源、强化权威和协同行动的能力,但是也面临内部张力、监督制约和能力适配等挑战。未来需要从结构优化、功能深化和效能提升三个方面协同推进,进一步推动合署办公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的跃升,持续增强反腐败治理能力和效能。
大数据、算法、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产业已成为信息化社会的关键支撑与创新驱动力,但也形成了与传统地方立法的管辖权之间的张力。这一局限正在逐渐成为地方立法有效治理网络空间的障碍。对沿海发达地区11省市网络空间治理地方立法概况、内容与管辖方式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存在央地立法事权边界模糊、管辖方式难以应对数字技术流动性、立法内容规范性与实践性不足等问题。为此,我国需要明确央地事权边界,增设属人主义管辖条款,探索地方协同立法,在立法协商中实现多元主体参与,以明确管辖边界,优化管辖方式,提升管辖效能,为构建网络空间治理地方立法管辖权的规范化范式与数字时代央地协同治理提供新的思路。
数字化浪潮下,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随着网络犯罪经济损失逐年攀升,亚太地区尤其我国面临严峻威胁,亟须筑牢适配数字文明的法律屏障。德国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先行者,其网络安全立法经历了“早期机构创设与法律基础建构”“体系深化与持续演进”“战略升级与能力提升”3个阶段,2025年实施的《NIS2实施法案》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更新安全标准、拓展执法工具;立法上逐步形成“穿透式”监督机制、“阶梯式”罚则结构与“动态弹性”制度框架的治理特点。鉴于此,我国需立足数字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构建弹性法律框架,形成分级化和强威慑力罚款框架,建立标准化事件响应机制,进行本土化制度创新,从而助力我国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的跨越式转型。
自我技术本质是一种以伦理为核心的实践技术权力。在自我技术形塑下的主体,于网络时代呈现出新的特质:虚拟的主体代替实在的主体,权利的主体代替责任的主体,区隔的主体代替团结的主体。此种主体异化现象构成了网络暴力行为持续生成的内在动因。究其根源,首先在于技术对生活世界的深度入侵,致使治理范式由“人的治理”异化为“关于人的治理”乃至“对人的治理”,引发生活世界、意义世界的逐渐衰退;其次,虚拟化、强流动性、弱连带性的网络空间特征,导致他者隐退与社会连结虚化;其三,网络技术表面的价值中立性、交往的零距离化及匿名性机制,共同催生了网络责任伦理的缺失。针对自我技术异化下的网络暴力治理,应规避法律或技术等单一规制路径的局限,将重塑自我与关怀他者、自我技术与他者规制结合起来,强化网络空间责任伦理的习得实践。以实现网络交往从技术连结向社会团结的范式转换,从而有效破解因公共性缺失导致的网络暴力治理困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未经限制,具有绝对性,其与数据服务合同约束力的冲突无可回避。行为视角下从数据服务合同构造着手纾解冲突,未能深入问题实质,且无法解决矛盾。只有以客体视角,以区分数据与信息为基础,重构去标识化技术规定,实质区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才可根本消解上述冲突,最小化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的行使对数据服务合同拘束力的影响。个人信息任意撤回的效果仅限于信息层面,不产生客体上的一体撤回效果。用户行使任意撤回权后,数据服务合同不必然终止,数据服务提供方应至少将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至3级标识度,且原则上无权请求用户赔偿行使任意撤回权导致的损失。
<正>一、稿件内容。具有原创性、创新性、科学性和真实性。文稿应坚持正确政治导向,要求文字精炼、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谨,保证数据可靠真实,文责自负。二、作者信息。投稿者须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有基金项目者在稿件首页地脚标注,注明论文产生的资助背景。基金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正式名称全称填写,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